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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D打印对反向工程制度的挑战及司法应对研究

    来源:乐动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18-03-13   点击量:2267

    3D打印又称“增材制造”,与传统材料去除加工方法不同,其是基于三维数据模型、采用逐层制造方式将材料结合成任何三维实体的制造工艺。近些年,3D打印不断刷新着人们对于现代工业制造技术的认知。3D打印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目前学界关于3D打印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冲击之探讨主要是结合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制度、专利制度以及商标制度)展开,较少涉及对3D打印与反向工程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然而,“在扫描愈发精确、打印愈发快捷的未来,人们对还原的乐趣及需求势必会大举催化反向工程行为”。与此同时,依靠3D打印进行反向工程的难度也大幅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反向工程制度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平衡,而价值失衡不可避免将腐蚀甚至是动摇反向工程制度原本赖以存在的基础性前提。

    那么在3D打印背景下,现行反向工程制度到底面临着哪些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其需要作出怎样的回应?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回应?笔者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文件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即在3D打印产业的保护策略上,不仅应该依靠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应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的制度建设现状看,由于并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制定专门的反向工程法律更是不切实际,因此通过完善反向工程制度来满足相关的制度与利益诉求,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有鉴于此,本文在简要阐述反向工程的主要理论与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界有关3D打印技术原理与特征的认知,针对3D打印给反向工程制度带来的具体挑战提出了一些思考。
    反向工程理论述评与现行规定分析

    (一)反向工程理论述评

    反向工程,又称逆向工程或者还原工程,是指对成品进行解剖分析,从而弄清该产品的机理,掌握其设计诀窍的一种方法。较之于正向工程而言,反向工程的操作原理是通过逆向程序对研究对象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手段以全面获取其相关技术信息以便今后可以“复制”研究对象,因而反向工程在一些技术行业和领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是合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目前,大多数学者均倾向于认为反向工程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例外,这一点也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虽然学界对反向工程的法律属性取得了广泛共识,但在阐述其合法性的依据上却有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外在根据论”。该观点认为,反向工程具有合法性是因为符合衡量反向工程的外在标准——道德标准和经济标准。具体而言,反向工程具有合法性主要是基于其既不违背一般的商业伦理和诚实的商业做法,同时也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内在根据论”,即反向工程具有合法性是因为其自身具有特定的价值和意义。具体来看:首先,进行反向工程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业秘密的载体是公开渠道获取的;其次,反向工程本身并非是对商业秘密简单的抄袭复制,而是在经过复杂的解析之后获取的劳动成果,其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活动;最后,反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作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个人利益与作为科技术创新推广最终受益者的普通大众为代表的社会利益,客观上降低了商业秘密的社会使用成本。第三种观点可称之为“综合根据论”。

    其主要是对前述两种观点的总结,提出反向工程具有合法性的根据如下:首先,反向工程与技术剽窃在目的上虽并无二致,但二者在获取手段和法律关系上差异明显;其次,允许反向工程的存在,是因为反向工程实施者可以凭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技术垄断,以促进技术的推广与创新,同时这一举措反过来又会对技术秘密持有者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其不断加大创新力度以改进其技术;再次,反向工程也可以减少社会在技术秘密研发和使用方面的成本,从而更好地协调与平衡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最后,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允许反向工程的存在,可以增加消费者福利,减少因为商业秘密垄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上述三种观点虽在说理上存在差异,但三者的共性之处在于:第一,承认反向工程并不等同于商业剽窃,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反向工程本身一般需要大量科研劳动,并且往往会促进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反向工程也是一种创新的方式。第二,反向工程的存在有助于维持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在一定意义上,允许反向工程的存在会损害商业秘密持有者的利益,使其原本通过商业秘密垄断而轻易获取的巨大商业利益受到限制,但与此同时却又能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消费者福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当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是有其限度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反向工程需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当前学界关于反向工程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种观点——“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前者认为,反向工程应当有以下条件限制:进行反向工程的主体与该商业秘密权利人无关系、反向工程的对象为合法获得的产品以及不得违反禁止反向工程的约定。而后者认为,反向工程必须符合如下要求:合法取得产品、反向工程本身真实且有据可查、实施反向工程不得违反约定的义务也即“黑箱封闭”条款及“净室程序”。无论是“三要件说”抑或“四要件说”,二者关于反向工程合法的关键差异在于是否有“反向工程本身真实且有据可查”这一要件上。鉴于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反向工程本身真实且有据可查”系反向工程合法的条件之一,因此“四要件说”更加有实践影响力,本文亦从之。

    (二)我国关于反向工程的现行规定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初,该法并未将反向工程作为合法抗辩事由而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若干解释》),至此反向工程正式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定抗辩事由。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实施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之行为,且其首次对反向工程的涵义予以了法律界定。上述规定虽较简略,但其填补了我国有关反向工程的制度空白,为我国当前在处理涉及反向工程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供使用的依据。

    当然,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漏洞。一方面,该解释第12条仅规定了进行反向工程的产品应当是从公开渠道取得,但并未进一步明晰“公开渠道取得”所包含的具体类型。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取得的可能情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除购买之外,合法获得产品的途径还应包括赠与、互易、继承等方式”。问题在于,这些都是“公开渠道”的范围吗?这些渠道在法律效果上都是一样的吗?另一方面,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将理论界比较公认的“黑箱封闭”条款以及“净室程序”作为反向工程的构成要件,因而可能出现当事人以违反“黑箱封闭”条款或者不符合“净室程序”的反向工程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例外进行抗辩的情况,这显然与反向工程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进而可能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一些混乱。在3D打印背景下,对公开渠道获取、“黑箱封闭”条款和“净室程序”的认定将更为困难,对什么是合法的反向工程的认知也将发生重大的变化,而这些问题势必会持续困扰今后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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